小时工要如何享受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备注栏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小时工保管。小时工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 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收入确定。用人单位为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小时工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和小时工的缴费比例分别按本市对单位和个人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 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足额支付。    

· 小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须办理登记一次。    

·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小时工设立“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    

· 小时工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将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号告知相应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发放小时工工资后,按月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注入其缴费账户。注入缴费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    

· 小时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 小时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缴费额累计满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一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打印小时工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寄送小时工本人。    

· 小时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小时工累计缴费满三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费满三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额及缴费月数不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帐户封存。    

·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职工转为小时工的,可视作缴费满三个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上述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小时工医疗保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